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民事诉讼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存在程序/实体的争论,据此形成了程序性质+起诉阶段实体性质+实体审理阶段的制度/程序构造。通过对实体概念与程序概念的关系分析,正当当事人在性质上并不存在程序/实体的绝对对立,其性质界定与其所承担的程序机能紧密相关。正当当事人的性质因诉权机能从起诉→判决的转变发生了从起诉要件到诉讼要件的转变,导致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概念的分离,形成了当事人+起诉阶段正当当事人+审理阶段的程序构造,降低了起诉门槛,实现了诉权保障的功能。立案登记制下,应当将正当当事人的审查后移至审理阶段,将当事人概念置于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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