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将单位列为刑事回避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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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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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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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在关于回避的法律条款中,只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及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内容,却没有对单位回避作出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在此,我们不妨举一个司法实践中发生的例子:在某一执行现场,法院干警与当事人的亲属因故发生冲突。冲突中,该当事人的一亲属用石块将一干警打成轻微伤。其后,法院将该人拘留,并以涉嫌妨害执行公务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以同一罪名向当地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在侦查中,该法院的正副院长、多数审判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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