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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
摘    要: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林,女,38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统计员,住银川市。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 法定代表人:张宁涛,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银川铝型材厂干部。 申请再审人王春林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发生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银民终字第200号终审民事判决,以其取得奖金是合法收益、不属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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