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劳务出资”——关于合伙人与股东以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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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隋淑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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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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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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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务出资 合伙人 立法规定 股东 《合伙企业法》 土地使用权 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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