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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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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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集美大学,福建厦门,3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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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其含义是,无权转让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则其对该财产就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财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概念分析,我们得知,善意取得涉及到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善意第三人的“无辜”之间的利益博弈,究以何者为优,见仁见智,但一般认为应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且将其扩充适用于不动产。虽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立法上已经是确定的事,但是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学者仍存在不同见解,且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仍是通说,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分歧为何如此严重?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基础,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正当?笔者对此持肯定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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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善意取得 比较法分析 正当性 公示公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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