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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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晓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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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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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11jytq142)“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研究”的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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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划定是整个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得以顺利开展的首要环节和关键之点。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应以概括式、正面列举式、排除列举式相结合,兼取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应该明确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重新界定实质标准,完善适用范围,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增加法定排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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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程序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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