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某些认定比较容易的确定其激励创新作用小于其对竞争的阻碍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采合法性标准,而对那些很难用简单的方法去权衡,而需要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其效率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采合理性标准。不同国家在不同阶段的国际利益博弈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在不同阶段有一些不同。基于我国现阶段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加之经济不够发达,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大幅度提高。因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反垄断立法应该着重倾向于采取合法性标准。在认定各种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是否阻碍竞争时尽可能列出明确而有操作性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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