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给“起赃”、“退赃”以法律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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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焕新.应给“起赃”、“退赃”以法律定位[J].内蒙古检察,2006(2):4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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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焕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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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杭锦后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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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所有条款和规定中,都找不到“起赃”、“退赃”的词语,然而在各类常用司法文书中如审查逮捕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却都常常出现:“有起、退赃材料在卷证实”等等的论证性语句。这足以表明“起赃”、“退赃”是侵财案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应用多年的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用语。起退赃材料在有些侵财案件中起着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然而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却都未加任何规定,更未纳入证据种类中,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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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退赃 法律定位 《刑事诉讼法》 司法实践 侵财案件 司法解释 司法文书 证据种类 意见书 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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