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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程序暂行规定
摘    要: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区县市场监管机关负责本辖区企业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及相关工作。

关 键 词:企业信息  名录  行规  程序  经营场所  暂行条例  企业经营  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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