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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23号
摘 要:
现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改进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
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天津市
市人民政府
公示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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