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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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艳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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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264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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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院司法解释应包括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案性司法解释。法源不同于法律形式。司法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起到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立法性”司法解释,是审判实践或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最高院司法解释在我国是一种正式法律法源。在认可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同时,要处理好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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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规范性司法解释 个案性司法解释 法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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