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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看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适用
引用本文:
朱小利.从诉辩双方争议焦点看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律适用[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2(3):53-55.
作者姓名:
朱小利
作者单位:
广东省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摘 要:
一、案情简介2004年,原告关某以合法买卖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块土地上原有一栋违法建设,建于1996年,该建筑物的建设人为该块土地的出售人,至今未办理规划许可。土地转让时,该栋房屋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并移交给买受人关某。2010年7月21日,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下属的阳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了该违法建筑物,并致函市住建局依法认定了其未经城乡规划部门许可,属于擅自违法建设情形。2010年10月18日,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关 键 词:
违法建设
法律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严重影响
综合管理
合法买卖
建筑物
一事不再罚
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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