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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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长青,席智国.让与担保之妥适性研究——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当确立让与担保制度[J].政法论坛,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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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长青 席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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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100044
(张长青),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席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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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让与担保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将抵押权的标的物范围扩大到动产之上 ,从而实现动产担保的非移转占有化以兼顾债权之确保的需求和担保提供人对担保物用益之需求。对于这一功能我国已经通过动产抵押制度得以实现 ,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的制度设计。让与担保的第二个功能是简化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降低交易成本 ,但是这一功能违反了担保法的基本精神———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从而违反正义观念 ,因为其实际上规避了流质禁止条款而对债务人形成压迫。让与担保的其他功能 ,则完全可以通过对现行担保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之完善而得以实现 ,而物权法没有必要创设在我国根本没有根基的让与担保制度 ,否则只能是徒增麻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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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担保 所有权 构造 制度创新 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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