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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适格问题的司法认定——以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上诉穆德远、陈燕民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引用本文:刘义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适格问题的司法认定——以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上诉穆德远、陈燕民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7(12):75-84.
作者姓名:刘义军
摘    要:竞争关系认定的日益广义化,虽然赋予经营者通过起诉的方式参与诉讼的更大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诉权赋予的任意性,经营者欲对他人实施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除需证明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外,还应当初步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立案登记制条件下,前述“直接利害关系”不能对原告的起诉资格要求过高,在查明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未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考虑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并对经营者的代表人诉讼问题进行具体规定.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Plaintiff Eligibility in the Lawsui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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