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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间接侵权”之理论反思与制度重述
引用本文:刘平.著作权“间接侵权”之理论反思与制度重述[J].电子知识产权,2017(12):39-53.
作者姓名:刘平
摘    要:援引英美、日本判例所塑造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理论在概念上难以自足,将著作权侵权硬生生地分割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类,却没有阐释二者在行为类型、归责原则和责任性质方面的异同性,也没有证成这种二元侵权结构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适用优势,更缺乏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制度之间的沟通与缝合机制,故而不具备在中国生长的制度情景.在我国日趋完善的民事共同侵权制度之下,著作权“间接侵权”并无共存的必要和平台,其内容完全可经由著作权共同侵权的法理来阐明.实体层面,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可由消除危险请求权和诉前保全措施予以解决;扩大侵权损害后果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的范畴;辅助侵权可由帮助型共同侵权取代,引诱侵权可由教唆型共同侵权来实现.程序层面,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应遵循“先单独侵权、后共同侵权”的次序认定规则.


Reflection and Restatement on "Indirect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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