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结构的客观化要素之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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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商小平,吴华清.罪责结构的客观化要素之存在[J].法治研究,2012(10):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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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商小平 吴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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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治安学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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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这是大陆法系犯罪论阶层体系构建的通行标准。但随着以罗克辛和雅各布斯为代表的机能主义犯罪论产生及推演.罪责结构的部分要素开始功能化、客观化.被赋予了刑罚目的、刑事政策等规范评价内容。罪责结构客观化要素的实质.在于从行为人是否是在具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作出不当的行为决意,转移到行为人有没有按照刑法目的或者刑事政策的需要发挥其应该发挥的意志自由能力。这也正是危险驾驶罪、缺陷产品罪等新型风险犯罪的罪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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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责结构 客观化要素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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