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工资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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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许多省、市询问,新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干部增加工资过低要求照顾以及是否可从1956年4月起补发工资等问题。兹综合答复如下:领导干部工资增长的控制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早已作过决定,各省市必须认真贯彻。有些省市对此自行作了决定,显然是不对的。新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正副厂长,脱产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商业企业中区店及总店(中心店)正副经理、脱产的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他们的增资幅度,应该按照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计算,如果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的幅度超挝13%,企业领导干部增资的幅度最高也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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