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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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16年4月29日)沪府发[2016]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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