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作者姓名:刘宜矗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新型期间,保证期间具有可变性、约定性、消灭实体权利等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可兼容于保证制度中,它们存在适用对象、基本理念和根本作用的冲突.本文认为未来的担保立法应取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

关 键 词: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不可兼容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