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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论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作者姓名:
刘宜矗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也不同于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新型期间,保证期间具有可变性、约定性、消灭实体权利等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可兼容于保证制度中,它们存在适用对象、基本理念和根本作用的冲突.本文认为未来的担保立法应取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保证期间.
关 键 词: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不可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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