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工地挖出的古瓷器的行为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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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德华,陈琴.私分工地挖出的古瓷器的行为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5(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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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德华 陈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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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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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一天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蒋某、陈某等人在某市新城F区工地拉弃土等待装货时,发现施工挖掘机从地下挖出两陶罐陶瓷器皿,杨某、蒋某、陈某在明知该器皿为古物的情况下,与在现场施工的其他几人私分后拿回家中。杨某私分古瓷器36件,卖了10件(获利33万,退回28万),私藏14件(1个二级文物、10个三级文物、1个文物),上交12件;蒋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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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陶瓷器皿 侵占罪 在现场 弃土 占为己有 遗忘物 埋藏物 情节严重 刘德华 狭义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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