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为名”新型受贿案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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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猛 章文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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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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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基本案情王某,某国有单位干部,其利用负责审批投资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已拥有多处住宅的情况下。以家有急需为名向业务客户谢某“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高档公寓。在“借款”过程中,王某未向谢某出具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直至案发,王某一直未予归还此款。王某辩称,其与谢某之间借款属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行为关系,并非索贿行为。当检察机关找到谢某调查取证时,谢某也称其与王某之间的借款属于普通的民事借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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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案件 借款期限 投资业务 行为关系 国有单位 职务便利 高档公寓 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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