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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熊敏瑞.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J].法制与社会,2008(24).
作者姓名:熊敏瑞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时,其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内容提供者  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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