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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视角下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权限争议的解决
作者姓名:程雪阳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项目编号:20&ZD19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第78条存在着规范模糊,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执法责任分配领域出现了执法争议。从体系解释角度来看,应根据《土地管理法》所建立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秩序”和“宅基地分配流转管制秩序”,合理划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和监管职责。同时,鉴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监管领域违法情形的复杂性、多元性,在执法力量下沉、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改革过程中,各省级政府可根据“功能适当性”原则将农村违法占地建房领域的执法权限统一授予乡级政府行使。此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两种不同管制秩序,分别承担对应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关 键 词:耕地保护  宅基地执法  权限争议  功能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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