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更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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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李某是某乡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工作。2003年10月,该乡某村刘某应聘到外市一企业工作,并将本人户口迁至该市。2004年10月,刘某返乡探亲时,向村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填写了《入党志愿书》,该村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将未经过定期培养、教育和考察且户口不在本地的刘某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同年11月,经乡党委审查后上报区委审批。审批前,李某受区委组织委员委托找刘某谈话,之后,李某在刘某《入党志愿书》上填写了谈话意见。区委于12月批准刘某为中共预备党员。2005年11月,刘某又向村党支部递交了转正申请书,经乡党委审查后,报区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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