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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浙江规范市、县委书记用人浙江省出台《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五“不准”纪律。即:不准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准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三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不准指令或授意组织部门针对特定人选制订干部调整动议方案。不准干预组织部门正常民主推荐、考察工作。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准压制干部群众对本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批评意见。

关 键 词:政策信息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干部调整  组织部门  县委书记  用人行为  干部任免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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