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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土”有责
引用本文:刘金川.守“土”有责[J].公民导刊,2004(9):21-22.
作者姓名:刘金川
作者单位:《公民导刊》记者
摘    要:翻开《宪法》,第三条赫然醒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人大代表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关 键 词: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  检察机关  国家权力  审判机关  人大代表  重要特征  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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