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土”有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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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金川.守“土”有责[J].公民导刊,2004(9):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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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金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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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公民导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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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翻开《宪法》,第三条赫然醒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人大代表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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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 检察机关 国家权力 审判机关 人大代表 重要特征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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