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审视与完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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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正凤.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立法审视与完善研究[J].法制博览,2024(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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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正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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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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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严密了我国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刑法保护网,填补了我国性犯罪立法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处罚漏洞,顺应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域外立法趋势。但是,该罪存在犯罪主体范围规定不周延,未对不同性别、年龄未成年人进行平等保护。此外,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猥亵未成年人犯罪未进行专门规制,刑罚设置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不完善之处。因此,本文建议将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进行例举性规定,在罪状表述上采用中立化规定,以平等保护男女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的强奸、猥亵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为加重处罚情节进行规定,以强化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最大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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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立法审视 刑法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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