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和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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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椿茜.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和平衡[J].法制博览,2024(7):3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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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椿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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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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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理与法理相互联系紧密,彼此支撑。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却仍会出现情理法理难以两全的局面。公众评判案件结果的好坏往往与自身的教育程度、价值观念和身处环境相关。合法但不合理、合理但不合法,是情理和法理的主要冲突表现形式。现代法理和我国传统的情理观念的冲突,关于新生事物的立法滞后,法官职业素养的参差不齐以及大部分民众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欠缺是情理与法理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地调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将我国传统情理与立法情况相结合,在现代法治精神与原则的底线上,做到良法善治;在司法上,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坚持法治原则,同时要兼顾案件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民众也需提高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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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理 法理 冲突 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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