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确立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显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法律选择的重要地位。但是,倘若一味地适用“拿来主义”只会造成“舶来品”的“水土不服”。在经过司法实践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联系地的不确定性、法律依据的不确定性、法官的属地主义明显和在实施过程中法官的专业素质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功能性,有时还会加大审理案件的复杂程度,与此原则确立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本文针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实施时产生的一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期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