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转继承性质变化对公证实务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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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晓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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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永泰县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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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法学理论界对转继承性质的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是主体资格论,另一种是遗产份额论。主体资格论的观点核心是转继承其实是继承权利的转移,遗产份额论认为转继承是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转移。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往往导致同一个转继承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在公证实务中,因为《民法典》明确提出了转继承转移的是遗产份额,转继承性质的转变对公证实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以一个较为复杂的转继承公证案件为例,对《民法典》视角下转继承衍生出来的新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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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继承 遗产 份额 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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