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诉权化改造——兼析《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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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浩.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诉权化改造——兼析《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J].法律科学,2012(6):17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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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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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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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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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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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诉法修订 再审程序启动 诉权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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