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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以私法规范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为视角
引用本文:朱广新.论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以私法规范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为视角[J].法律科学,2012(2):130-140.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法学杂志社,北京100034
摘    要:按规定用途、规划条件及动工期限利用土地,并非根源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私法义务,而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公法义务进入私法领域后的一种变脸。因此,不能纯粹以私法思维解释违约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后果。当土地使用者违约行使权利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视违约或违法情况,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可施以罚款。如果穷尽适当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仍不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私法方式解除出让合同,终止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土地使用者支付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金。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解除出让合同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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