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下地役权的应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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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淑娟.公有制下地役权的应用研究[J].法律科学,2012(3):162-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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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淑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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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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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09&ZD043):“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 陕西省法学会项目:“公有制下中国地役权制度应用的创新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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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应用范围按类型化区分为意定地役权和法定地役权。意定地役权是地役权的基本权利模型,它通过缔结地役权合同而产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权;法定地役权仅限于法律规定情形产生,只能用于实现公益。公有制下应用地役权还需要处理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我国的物权法通过地役权的独立性和从属性实现了这种协调性,其中对从属性的应用也有所变化。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地役权的重要保护方法之一,地役权的债权性保护对公有制下的地役权当事人有其特有的平衡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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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有制 地役权应用 类型化 地役权的从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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