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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公物”属性与海域用益物权的制度构建
引用本文:张翔.海洋的“公物”属性与海域用益物权的制度构建[J].法律科学,2012(6):99-109.
作者姓名:张翔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自罗马法以降,海洋即具有"公物"属性。国家领海主权与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出现,亦未改变海洋的"公物"属性。由这一属性所决定,海域用益物权的法理基础,不可能建立在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权能转移"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在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由此出发,海域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通过严格法定主义原则,来适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围的法治要求;在海域用益物权合同的订立中,国家不享有承诺自由,并且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受到第三人利益的限制;将海洋渔业养殖许可与海域用益物权相割裂,将前者视为一种资质许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关 键 词:物权法  国家所有权  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  渔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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