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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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鹏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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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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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BFX068);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及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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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住所设立与废止、物的表见成分认定、从物的认定以及无因管理均包含了明显的意思要素,但法律效果由法律规定而非由该无需表示的意思而设,与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特性不符,在定位上属于事实行为。鉴于该意思要素在事实行为规范要件中独立存在,它们属于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有其独特规律,但与代理规范以及其他事实行为规范存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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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事实行为 目的意思 独立性 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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