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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为分析工具
引用本文:张榕,达理纳嘉.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为分析工具[J].法律科学,2012(5):95-103.
作者姓名:张榕  达理纳嘉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131)“中国法院能动司法机制研究”
摘    要:在大陆法系语境中,民事诉讼学者对于"既判力是否及于判决理由"的议题提出了众多精深的理论。然而这些学说并没有使我们对客观范围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反而越发地迷失在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之中。走入困境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这些复杂的理论仍然建构在古典当事人主义的根基之上,固守司法克制的基本原则,而对法官司法能动性的积极功能认识不足。

关 键 词:民事既判力  客观范围  当事人主义  司法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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