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Right to Honour”的比较法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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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满洪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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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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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受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7条的影响。但从作为人格权理论源头的罗马法的actio iniuriarum,到对人格利益保护持不同态度的法国法和德国法,以及深受德国法影响的前苏联法,均将honour作为人的主观自我认知。Honour强调了人在自我认知上的差异性。在当代,honour这种差异性人格利益逐渐让位于强调平等性的人格尊严(dignity)。在大陆法系法律语言环境中,honour从不是以"荣誉称号"为内容的人格利益,《民法通则》关于荣誉权的规定缺乏比较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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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荣誉权 比较法 人格利益 自我认知 人格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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