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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浅析
作者姓名:赵清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条平衡了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完善了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但该条及其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行使主体、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处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当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为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更有可操作性的参考。

关 键 词: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2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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