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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水利部《关于审批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 键 词:防洪规划  辽河流域  批复  国务院  内蒙古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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