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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应慎用“以物抵债”
作者姓名:张庆爱  杨波
作者单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摘    要:以物抵债,是直接以债务人所有的实物抵偿其债务的略称。当前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结束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从实践中看,这种方式缺乏规范,问题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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