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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的行为应属民事违法行为
引用本文:刘炽,黄永茂.马某的行为应属民事违法行为[J].人民检察,1996(8).
作者姓名:刘炽  黄永茂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马某的行为应属民事违法行为刘炽,黄永茂《人民检察》第3期所载《侵占公司合同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文,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联营体与某同铁道处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只有法律效力,在马某与某国铁道处签订合同之前,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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