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几个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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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省人民委员会(55)财武字第九一○号通知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中几个问题的规定,仍照旧执行外,特再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粮食定量标准方面的临时办法:(一)省、市、专、县的国家工作人员,自一月份起每人每月平均增加供应粮食一斤,如系集体入伙的中灶、小灶之人员不再增加。(二)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职工、店员,每人每月平均增加供应粮食一斤。(三)市镇居民中的六周岁以上至四十五周岁的非农业人口,自一月份起每人每月增加供应一斤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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