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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
作者姓名:焦卫  杨晓霞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摘    要: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颜某 1990年 9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颜某于 1991年 9月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后撤诉。 1992年 5月 18日,颜某生一男孩,双方为其取乳名“小凯”。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颜某于 1992年 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时双方的婚生子没有登记户口,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确认孩子“杨凯”由女方抚养;杨某每年 12月 16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生活费 4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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