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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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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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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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鉴定在原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中,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对象及鉴定人的责任未作规定,对被害人不服鉴定结论时,能否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问题也未作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到这些问题,从以下四个万面对有关条文作了补充或者修改:一、增加了对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和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现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系这次立法修改时新增的条款。此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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