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董事催缴义务及责任承担 |
| |
作者姓名: | 刘伦伦 |
| |
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
关 键 词: | 认缴资本制 勤勉义务 催缴义务 追偿权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