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于单位犯罪的研究,好像已经成为了一个老旧的话题.相关专家学者就肯定单位犯罪的说法还有否定单位犯罪的说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理论界曾经针对《刑法》的修订前后适用性进行了研究还有讨论,在很长的一点时间内,研究单位犯罪已经逐步成为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最终研究出的关于单位犯罪的成果比比皆是,车载斗量.虽然到了今天,在理论界跟单位犯罪有关的研究渐渐地销声匿迹,但是并不代表着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反而大多数的单位犯罪所争论的问题到现在有没有办法形成一种系统的说法,追究其根源,是没有真正认识单位犯罪的本质.在一方面就说明了单位犯罪的理论性研究难点就在这里,而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于单位犯罪的研究仍然是一务漫漫长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意味着我国必须对法人也有约束力,这是经济的需要也是刑法上面的需要.现今的状况,是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理论发展相对滞后.本文认为,首先,在确定单位犯罪的罪名和责任时应当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其次,所有的主观都需要客观来进行检验,刑事责任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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