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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姓名:何思明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摘    要:《公证程序规则》第31条规定,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实物证据予以记载。《遗嘱公证细则》第16条规定,公证人员与年老体弱、患有危重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患弱智或聋、哑、盲的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录像。《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指出,公证机构在办理著作权证据保全公证时.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

关 键 词:《公证程序规则》  录音录像  著作权侵权案件  间歇性精神病  证据保全公证  现场勘验  证明材料  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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