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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主观罪过辨析
作者姓名:黄晴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关 键 词:醉酒驾驶  主观罪过  原因自由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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