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专利侵权补救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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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良荣,魏志祥.海峡两岸专利侵权补救的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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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良荣 魏志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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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大学法学系,江苏大学法学系 副教授 212003,副教授 21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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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总体上说,我国海峡两岸专利法都不断强化民事救济手段,但具体规定又有所不同。根据最新修改的专利法,大陆对专利侵权补救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根据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专利分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产品专利的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方法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别人使用该方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进口由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中国大陆原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与Trips协议的唯一差别是,所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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