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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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勉,邵义祖,吕颢,张少林.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兼论检察机关的适用[J]. 犯罪研究, 2003, 0(4): 7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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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勉 邵义祖 吕颢 张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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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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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构建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主要有三大学说:广义说认为,所谓刑事非法证据(为简便起见,以下所述非法证据皆为刑事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材料的主体、来源、形式、取得的程序和手段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证据。狭义说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即广义说中的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中义说介于广义说和狭义说之间,该说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法而获得的证据。包括广义说中的程序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两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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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检察机关 证据制度 犯罪事实 证据能力 非法证据证据效力 |
On the exclusive rules of illegal criminal e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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